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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020-11-06 来源:要发发教育
论坛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中的 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文,郭艳芳赵连荣 基金项目: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作项目(NO.2005DKA21 602—02)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郭艳芳(1 971一),女,硕士,讲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法学教研室 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摘要:自然科技资源在促进科 息资源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信息保障, 泛收集、保持资源的同时,都先后建 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 需要各资源拥有机构之间的资源开放 立了有效的共享机制,有力地促进了 作用,其中存在着大量的知识性信息 与共享。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可以带动 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相比之下,尽 资源,它们主要集中于科研机构和高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以 管我国自然科技资源十分丰富,科技 校。由于知识产权不明晰,使各保存 来,美国实施了“国有科学数据完全 工作者在自然科技资源的收集、整 单位在资源共享中顾虑重重。如何建 与开放共享政策”,现在这一政策已 理、保存、利用及共享方面也做了大 立合理的产权机制,促进自然科技资 经惠及地球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 量的工作。但是,我国自然科技资源 源,特别是信息资源的共享,是自然 学等领域,而且极大地刺激了经济的 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尤其是共 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重要课题。 该平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 发展。[1] 享机制构建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存 当前我国对科技信息资源共享高 在着大量的问题。运行机制是实现自 相关的研究还比较少,现阶段,由于 类,一类是平台自身的数据库知识产 度重视,科技部于2002年提出建设 然科技资源共享的基础,而目前国内 权;另一类是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设想, 数据库由国家出资建立,当用于教 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是国 缺乏有效的共享运行机制和合理的共 育、科研等公益性活动时,应当允许 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 享方式,有些资源保存单位共享意识 自由使用;由数据库延伸出的知识性 部分之一。【2】由于自然科技资源的获 较差,局限于单位或部门利益,各自 信息,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相关 得、保存及与其相关的信息需要投入 为政、界限分明、低水平重复,导致 领域,其权利归属应依照知识产权法 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之许多 的相关规定判定。 自然科技资源实物整合不充分和数据 自然科技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更凸显 更新缓慢,效率低下。这其中不乏行  共享知 了充分发挥其价值的重要性,因此,政、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原因,而知 关键词:自然科技资源识产权 对自然科技资源通过科学管理进行共 识产权不明晰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本 享,便成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自然 文主要就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中的知识 引言 目前,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表 科技资源的有效途径。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是近二+年 产权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明:国家创新体系对国民经济发展具 各国普遍关注并投入大量的人、财、 自然科技资源的范围及其共享 自然科技资源是指对社会科技 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我国政府已将国 物进行研究和开发的领域。发达国家 家创新体系的建立列入国策。科技信 十分重视自然科技资源的共享,在广 活动具有广泛、重要和潜在意义的自 然资源,是经过长期演化自然形成及 人为改造,对人类社会生存与可持续 发展不可或缺,并对科技创新与经济 发展起基础性支撑作用的战略物质资 源。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把三个方面八类领域的资源纳入首期 建设范围。其中,涉及生命资源的有 生物(包括动物种质资源、植物种质 资源和微生物菌种资源)和人类遗传 资源;没有生命的标本资源,包括岩 矿化石标本和生物标本资源;人类科 学技术活动所需要的专用材料,包括 实验活体材料和标准物质两类资源。 自然科技资源作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 展的基础材料,不仅具有使用价值, 能够满足人们的科研、生产需要,而 且在整理、加工过程中,由于耗费了 一定量的人类劳动而形成了价值。因 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科技资 源又是商品,在共享活动中人们总是 设法追求资源综合利用效益的提高。 自然科技资源的共享主要是指, 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政策调控 和法规体系以及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 行机制,实现自然科技资源的共建、 开放及共享,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资 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并充分体 现社会发展中行为主体的权利。自然 科技资源共享是伴随生物技术和信息 技术的开发应用、人们利用资源进行 科技创新所产生的一种全新的社会需 求,是我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中 的一项重要而紧迫、长期而又基础性 的战略任务。【3】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包括三个层 次:一是信息共享,即用户可以通过 访问、咨询等方式获得自然科技资源 的有关数据信息,信息共享的主要对 象是自然科技资源事务的护照信息、 分析鉴定信息及其他与资源描述评价 相关的数据资料;二是实物共享,用 资源共享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环节 户根据本身的需要,采取合适的共享 有关自然科技资源的数据信息 方式获得实物,共享的对象即为实物 将由国家为主导,在互联网上构建一 本身;三是技术共享,即通过技术培 个集中的、规范的、虚拟的自然科技 训、技术转让等形式,提高信息和实 资源保存库、馆、圃,即国家自然科 物的共享效率。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共 技资源共享平台,该平台通过对现有 享平台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依托现代 保存的自然科技资源的数字化,建立 信息技术,连接世界、面向全国的跨 起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人类遗传资 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网络化服务 源、岩矿石标本和生物标本,实验活 体系。其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 体材料和标准物质等八类领域的数据 是第一层次和第三层次。 库。该数据库能够准确、高效地提供 所整合的自然科技资源的信息情况、 论坛 规制。但如果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况, 资源的保存分布情况、资源的学术研 从我们国家目前的立法来看还无从保 究价值状况及获得资源的共享方式, 护。即使是汇编作品,受到的也是弱 实现资源信息和实物共享。以上数据 保护,只保护结构不保护内容。在上 信息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同时具有价 述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管理问题上,可 值性,符合知识产权对于保护客体的 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 基本要求。 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政府均普 分析上述信息共享平台所涉及的 遍重视提高科技资源的管理水平、努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力实现科技资源的广泛共享,从而为 平台本身的数据库知识产权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有效支持, 就知识产权理论而言,自然科 这也是其能够快速发展科技、赢得竞 技资源平台应归属于数据库的范畴。 争优势的基础所在。各国政府往往通 所谓数据库是指将各类情报有体系地 过立法和国家的政策积极引导和推动 进行整理归纳,并能通过计算机得以 科技资源的保护与共享。 检索的一种机械可读形态的情报集合 1996年 欧盟数据库指令》确立 体。数据库作为作品、数据或其它材 了一种新的版权——“数据库特殊权 料的一个集合,由其制作者通过对作 利”。根本目的是保护数据库制作者 品、数据或其它材料进行选择、编排 在数据库上的投资。有关特殊权利包 【4】而成。因此,就其本质而言,数 括:有实质性投资的制作人有权禁止 据库就是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的汇 他人摘录和再利用该数据库的全部或 实质部分内容;无论数据库及其内容 是否能获得版权或其他权利的保护, 不影响前述权利。但是公开的数据库 的合法用户可不经权利人许可,出于 个人、教学、科研、公共安全、行政 司法程序的目的,以任何方式摘录或 再利用其内容的实质性部分。这是一 种法律授权的合理使用。 美国1997年1 0月“制止盗版信 息集合体”的H.R.2652法案被提交国 会。该法案也赋予数据库以特殊权利 保护,但仅对商业性摘录、使用“信 息集合体” (数据库)的实质部分, 对信息集合体的实际和潜在市场产生 不利影响的行为加以限制,对摘录、 使用信息集合体的单个信息和其他非 实质部分并不加以限制。 总之,立法的宗旨应在于两个方 面: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数据库权利 人的利益,防止非法的“模仿行为” 和“搭便车现象”,鼓励权利人进行 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社会 的进步;另一方面,又要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避免信息垄断,推动科学文 化正常发展。 2.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 “自然科技资源”包括实物资 源和信息资源两部分。其中涉及知识 产权问题的主要是信息资源部分。这 是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原始的实物 资源和信息进行分析研究而形成的, 通过科技文献和科学数据等形式表现 出来的智力成果。自然科技信息资源 是广大科技工作者智慧的结晶,是人 类认识自然、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 它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广泛传 播,通过共享和利用提高其价值。 上述智力成果可能涉及知识产权 的各个相关领域:发现权、著作权、 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商业秘密  权等,其权利归属也应依照知识产权 得权利人许可以及支付相当的费用,法的相关规定判定。 识产权性交易共享中,信息资源的所 主要视资源利用的目的而定,同时还 有方和使用方之间授权和付费的过程 与资源所属的知识产权类型有关。 可称为信息资源的交易,这种交易包 三、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息平台的共享划分了以下九种方式: 为了促进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 括转让和许可使用两种方式。转让是 作权法》和 专利法 中都规定了权 人将发生变化。许可使用是在不改变 目前有关部门将自然科技资源信 以及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在《著 所有权的变更,此时知识产权的权利 公益性共享、公益性借用共享、合作 利限制制度。平台共享方式中的“公 所有权权属的情况下,信息资源的全 立项研究共享、知识产权性交易共 享、纯资源性交易共享、资源租赁性 共享、资源交换性共享、行政许可性 共享、收藏地共享。上述共享方式中 有信息和技术的共享,也有实物层面 的共享。 如前所述,平台所涉知识产权主要 包括两类:1.平台本身的数据库知识产 权;2.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以下我们 结合平台的共享方式对平台运行中的知 识产权问题进行初步的动态分析: 平台本身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 该数据库由国家出资建立,主要 用于教育、科研等公益性活动,一般 不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但不排除 个别主体出于商业性目的的使用,如 结集出版等,这种情况下应当经过国 家授权部门批准,支付相应的费用。 因为即使该数据库不具备著作权法所 要求的独创性,不是著作权作品,但 仍可视为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投资人 依法享有财产权。 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大科技工作者对原始的自然科 技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过 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源有可能涉及到 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根据我国宪法 和自然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自然 科技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 组织。但是,形成智力成果的信息资 源应当依照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归智力 成果创造人或其单位所有。资源使用 人在利用这些智力成果时是否应当征 益性共享”符合 著作权法 和 专 利法 所规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范 畴,可以不经授权和付费而使用相关 的文字、图形信息和技术方案。但 是,如果相关信息尚未公开,不为公 众所知,且具有实用性和商业价值, 则可作为商业秘密受 反不正当竞争 法 保护,不得非法获取和披露。同 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中 的人身权,在这里主要是指发现权和 著作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任何情况 下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限制制度 以外的使用,主要是商业性使用,则 应依法取得授权并付费。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我国《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 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 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 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 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 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 外。”条例第十条规定: “在下列情 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 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 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 他条例: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 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白繁 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在第四种平台共享方式,即知 部或部分使用权在约定条件下发生移 转。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交易的对象 应当是国家法律许可的,国家法律禁 止交易的信息不能交易。 在第三种平台共享方式,即合作 立项研究共享中,合作双方对信息资 源成果的产生均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 情况下,属于知识产权共有的情形。 一般而言,此时知识产权归全体合作 人共有,行使权利时要征得全体合作 人的同意。(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 结语 有关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的知识 产权立法是实现相关信息资源合理流 动和有效利用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 法对科技信息资源有双重效用,一是 保证知识产权拥有人或机构的利益, 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扩大 共享范围,使资源的价值得以提升。 目前我国需要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管 理制度,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要 保证科技信息资源在社会中的合理流 动,使资源共享在合法的环境中顺利 进行。 参考文献: 【1】刘绿茵.国家创新体系的科技信息资源 共享机制研究【D】北京大学,2004:2-4 【2】((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建设纲要》,2004. [3】 王东阳.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研 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10 【4】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 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80 【5】 陈传夫.国家信息化与知识产权【M】湖 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13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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