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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doc

2023-08-16 来源:要发发教育


政法学院规章制度汇编

(封面页)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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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党务工作管理制度

分党委工作条例 ······················································································································ 3 政法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 5 政法学院党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 7 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 10 政法学院党委关于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 ···················································· 12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党委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 13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党员服务群众条例 ········································································ 14 政法学院党委保护党员群众合法权利暂时条例 ································································ 16 政法学院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 17 政法学院党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 18 教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 19

第二部分: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政法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 20 政法学院贯彻落实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 22 政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 24 政法学院党务公开制度 ········································································································ 27 政法学院党内监督制度 ········································································································ 29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 31

第三部分:行政管理制度

政法学院退休福利费使用暂行办法 ···················································································· 33 政法学院教职工退休若干规定 ···························································································· 34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走访慰问离退休教职工的规定 ···················································· 35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 37 工会委员任职条件 ················································································································ 40 周四集体活动管理条例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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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教学、科研管理制度

关于教学工作的若干规定 ···································································································· 42 科研管理暂行条例 ················································································································ 45 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有关规定 ································································ 47 学术学位委员会工作职责 ···································································································· 49 系主任职责 ···························································································································· 50 班主任工作管理条例 ············································································································ 51 专职党政干部、行政教辅人员工作制度 ············································································ 52 政法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 58 政法学院规章制度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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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党委工作条例

2007-09-13

政法学院分党委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学生思想教育等各项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一、 分党委书记职责

1.及时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并组织总支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

2.分党委书记参加院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分党委书记要与学院主要行政领导团结协作互相配合,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领导和协调总支委员会工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保证我院党的组织工作、党员群众的政治学习以及其他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分党委书记要与总支纪检委员会及其他委员协同工作,加强学院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

5.关心和了解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6.联系工会和退休党支部、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分党委副书记职责

1.分党委副书记参加院务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2.分党委副书记主管学院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以及学生口有关各项工作。 3.负责对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布置、检查、交流工作。

4.负责指导学生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学生会、团总支工作。 5.负责学生招生、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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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委员的职责

1.配合学生支部和教工支部做好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要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积极分子情况,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发展前后的外调、谈话和再教育工作。

2.组织委员要做好党员有关组织问题的工作,保障党员的权利义务。

四、宣传委员的职责

1.组织安排好党员和群众的政治学习,根据我们学院的学科特点不断探索新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质量。

2.协助院科研副主任搞好研讨会。每学期向学校投稿2至3篇并兼校报通讯员,按学校要求做好校报通讯员的有关工作。

五、纪检统战委员职责

1.纪检委员要参加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每年一次民主评议领导的组织工作。 2.按学校统战部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3.加强对党员的党纪党规教育,配合纪检部门查处党员及干部的违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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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2007-09-17

为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和决定。

二、 参加人员

院长、书记、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学生副书记

三、 议事原则

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分工协作原则,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加强协调,促进稳定、发展。

四、会议召开时间

院领导班子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五、会议准备

需要上会讨论的问题,各主管领导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的星期四,上报到党委书记或院长处,由书记、院长确定会议议题,并于周五上午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在会议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六、议事范围

学院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经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递交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学院人事安排以及所有涉及“三重一大”规定的各种事项。

2.讨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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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等事项。

3.研究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学生工作、宣传工作、工会工作、老干部工作等。

4.研究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事项。 5.研究落实学校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七、会议要求和纪律

1.与会人员会前做好准备,发言简洁、明了。细节问题会下协商,不占用会议时间讨论。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或向学校请示。

2.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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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党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2007-09-17

政法学院党委是首都师范大学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政治核心,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政法学院党委是否具有生机和活力,不仅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开展,而且对学校党的建设也会带来直接影响。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事能力和行政水平,特制定本措施。

一、委员会建设制度

1.书记职责:主持政法学院党委全面工作;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院党委委员会、院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 组织委员职责:了解和掌握院党委的组织状况,检查和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实际需要,提出党小组划分和调整意见;按照《党章》规定,做好院党委(党支部)改选的准备工作;做好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3. 宣传委员职责:了解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会同组织委员、纪检委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表彰和发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

4. 纪检委员职责: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检查党员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认真调查各种违反党纪国法和败坏党风的人和事,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党员的控告、申诉和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5. 统战委员职责:对党员进行统战政策的教育,提高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了解和掌握统战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具体落实统战政策。

二、工作制度

1. 党委起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落实;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发展、改革、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开展工作。领导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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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领导制度: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须集体讨论决定,每个成员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

3.联系群众制度:党委委员每人联系一个党支部,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在每季度的分析会上向党委会汇报,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广交朋友,每人至少有两个以上党外朋友,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认真对待他们的批评,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4.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做到事先请示,事后报告,凡涉及个人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组织报告。

5.坚持干部谈话制度: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校党委“干部谈话制度”的有关规定。每年至少与系部主任、支部书记谈话一次。

6.廉正建设制度:严格执行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三、学习制度

1.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期末最后一周,为院党委委员、中层领导干部集中学习讨论时间。每学期不少于2次。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重大方针政策。社会、经济、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和理论。同时要结合学院实际进行讨论学习。

2.院党支部书记理论学习。每两个月组织支部书记集中学习讨论,每学期不少于3次。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习讨论学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

3. 党支部理论学习。各党支部每月要集中学习一次。主要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

4. 教职工理论学习。每月不少于两天,一天半自学或参加党群支部学习,用半天时间集中学习讨论。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6天。主要听取有关专题报告,观看有关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录像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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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制度

1.可随时召集会议。主要通报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党的有关教育改革大政方针政策,讨论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工思想情况、积极分子培养、新党员发展等),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表决等。

2.支部书记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支部书记会议,通报校院工作的有关情况,听取大家的意见,及时反馈各种信息,做到互通情况;讨论分析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问题,布置本月工作任务。

3.党员大会制度:每学期开学初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布置任务,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通报学院情况等。特别是对本院发展的有关重大事件要及时给党员大会通报,听取党员的意见,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4.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委委员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活动外,还要参加院党委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找问题;组织专题学习,奠定思想基础;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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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07-09-17

为规范政法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院经费管理

1.院经费是根据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人数和总学分由校下拨的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教学活动、学术会议、专业考察、购置图书资料、设备、设备维修及办公费等用途。

2.院经费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教职工的监督下委托行政副院长履行支出签字手续。 3.教学经费开支必须在各种活动计划之内支出。

4.主管副院长每季度向院领导班子通报支出情况,每半年向院教代会通报支出情况,每年末向全院教职工通报支出情况。

5.本科生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教学会议、学术会议等;根据各系本科生人数部分下拨各系,由各系主任支配使用。

6.由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学术活动、专业考察及各种支出,10万元以上经院领导班子讨论,经校财务处长批准。

7.3万元至9万元支出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8.1.5万元至3万元经院长批准。 9.1.4万元以下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10.以上院经费的各项支出由主管副院长履行签字手续。

二、 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是由国家和校直接下拨的专业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科学研究经费等。 2.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项目经费预算计划要征求参加项目教师的意见,做到科学、合理、具体、可行。 4.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5.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经该项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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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应向参加项目的教师通报一次,并打出清单交分党委书记存留。

7.项目完成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评估项目成果,同时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8.申请项目经费须请同行专家论证,报上级部门批准。 9.以上各项支出由主管副院长履行签字手续。

四、 院基金管理

1.院基金是成人教育办学等创收收入,按学校规定由院支配使用的资金。

2.院基金主要用于教师课时费、干部职务津贴、节日补助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及各种加班费等。

3.院基金支出必须由院编制年预算总额经校批准执行。

4.院教师课时费、干部职务津贴、节日补助费等,必须制定出科学、系统的分配标准和方案;经院全体教职工讨论后,经院领导班子决定执行。

5.每年末主管副院长向院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通报收入和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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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党委关于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

2007-09-17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促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校党委转发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决定》特制定具体要求:

一、党费收缴

1.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足额交纳党费。

2.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

3. 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4. 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包括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交纳党费。

二、党费管理

1. 党费全部上缴校组织部,每年年底组织部按一定比例向基层党委下拨。

2. 党费要有计划的使用。每学期学院党委围绕学校、学院中心工作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在此基础上有计划的合理使用党费。

3. 党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学院每年要向全体党员通报党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学院党委秘书负责党费的管理;学院党委纪检委员负责党费的使用和检查。

三、使用范围

1. 党员教育、培训。组织党员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参观革命圣地、革命历史展览、进行传统教育等。

2.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四、党费使用审批

1. 500元以下由分党委书记审批,500元-1000元由分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参观学习的费用由院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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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党委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条例

2007-09-11

为进一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所有党员依据《党章》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二、学院党委要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学院党委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于开会一个星期前通知应到会党员。 三、党的代表大会、学校党代会、学院党委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学院党委要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及时传达、通报。

四、以制度为保障,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党员素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党员学习培训计划。

五、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学院党委每年对于优秀党员及对学院发展有积极贡献的党员个人要给予表彰。

六、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七、学院党委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重要问题表决,要少数服从多数;学院党委、支部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八、学院党委将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时,要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有异议的决定,本人有权在自接到处分决定半个月内提出复议,院党委要认真处理党员的复议申请,并在半个月内公布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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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党员服务群众条例

2007-09-17

为不断拓宽党员联系群众的渠道,积极构建和谐学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联系对象

(一)入党积极分子;

(二)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 (三)民主党派人士、党外人士; (四)普通群众。 二、联系内容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听取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联系方法

党员联系群众可采取个别走访,谈心等方法,也可利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倾听群众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党委委员调查研究制度。每名党委委员每学年为院学生党员讲授一次党课,并根据实际教学工作,完成1--2篇有关基层建设、时事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文章。 (二)学院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开通书记信箱、定期召开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规范学院领导接待日等途径,加强意见沟通,及时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党支部书记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书记以单独或联合所在支部党员的形式,联系所在班级、教研室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与教职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建立党员干部定期走访群众制度。党员要对联系活动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建立联系档案,并及时向党组织汇报联系群众的情况。 四、检查和考核

1.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按学校要求定期对教师学生发放民主测评表;并根据测评结果召开政法学院党委工作分析会议,建立分析会制度。及时地对党委工作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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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和改进,进一步推动工作的展开。

2.建立健全评比制度。政法学院党支部每年对各党支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把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情况列入党员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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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党委保护党员群众合法权利暂时条例

2007-09-17

为了保持学院党委同广大教职工的密切联系,保护党员群众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政法学院党员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自己正当利益的工作,特建立本条例。一、学院党委、各支部坚持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党员群众所反映问题,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三、对于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进一步畅通意见和建议反馈渠道,设立 “网上网下”党委信箱,由指定专人每月底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初举行一次专题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音。

五、办理事务的工作人员与反映问题或反映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严格保密制度,保护问题反映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谈话内容转给被反映单位和被反映人,防止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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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2007-09-17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及师生关系,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学校下发的关于《首都师范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政法学院落实工作条例:

1.根据学校通知精神,政法学院党委认真组织落实,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抓此项工作,负责处理本院、本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明确由党委秘书兼职负责,具体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事宜。

2.院信访工作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的原则。

3.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明事实,及时妥善处理。 4.发挥二级教代会作用,通过向广大师生发放征求意见表,将师生员工要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到院主管领导并及时转达处理结果或给予明确答复。

5. 设置意见箱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或见议,明确规定每两周开启一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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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党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2007-09-17

1.学校每年投入2000元,学院按照1:2投入,每年不少于4000元。 2.如果学院党校在经费使用中有所超出,学院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充。 3.党校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4.党校经费由学院副书记负责使用,学院党委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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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2007-09-13

一、政法学院各党支部在分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政法学院党支部按系设置,行政、资料、学生工作为综合党支部,总计6个支部。各支部设支部书记一人。

三、教师支部书记同系主任一样,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计一定工作量,其党务工作实绩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四、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本单位教师,配合系主任和其他行政负责人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学生工作等各项任务。 2.注重提高效率,讲求质量,并实事求是严格考勤,加强组织纪律教育。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不断改进内容和方法,增强思想性和原则性。每学期结合本支部党员实际情况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制定年度发展计划,指定联系人,定期分析情况,加强培养教育,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5.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分党委或学院领导班子反馈。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表扬先进,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批判。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教职工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为青年教师的顺利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6.协助工会做好各种文娱、体育及其他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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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2007-09-13

为了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使我院的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民主化,使关系学院发展的各项决策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按照校党委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政法学院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制度暂行规定。

一、关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

凡属关于政法学院改革发展,关于教学、科研、服务管理、学生工作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均属我院重大事项,一定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在党政联席会议上经过民主讨论集体决策。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我院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2.全院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3.重大和重要的改革方案;

4.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思路和方案; 5.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6.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

7.党的建设、行政管理、学生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二、关于重要人事安排的规定

凡属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员变动,一定在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班子会认真讨论后任命和安排。重要人事安排主要有: 1.各系主任、副主任的任命; 2.事关全院发展的人员变动及安排; 3.向学校其他部门推荐输送干部; 4.人才引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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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项目安排

重要项目,要在班子会以及相关人员和组织中通报研究,然后进行安排 1.“211工程”项目、市重点建设学科项目以及校重点学科项目的安排; 2.院系重要基本建设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定在党政联席会上通报研究,集体决策。 1.全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院结构工资、奖金的发放标准; 3.工会组织的教师旅游活动经费;

4.基金中5000元以上的计划外支出,经费中15000元以上的计划外支出。

5.专业建设经费由专业负责人管理,但每年须将使用情况向分党委以及相关人员汇报,15000元以上的支出,要经院班子讨论决定。

五、“三重一大”的考核与责任追究

1.班子整体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作为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三重一大”的规定内容要分解到领导班子相关的成员工作中,并作为领导班子个人工作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和检查。

3.对没有认真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要严肃提出批评;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专业建设经费由专业负责人管理,如出现问题要追究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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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贯彻落实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2007-09-13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1.继续严格坚持每周一次的院领导班子工作会议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 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2.认真落实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院经费开支、物品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 权限、标准和经办程序。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制度。加强对学院基金、专项经费、本

科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3.按校纪委要求,每学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学习有关文件、法 规,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的状况,剖析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

4.结合校双代会的工作,定期认真听取教职工对学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5.严格执行院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收受礼品的报告登记制度。

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分工责任,层层落实

根据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由书记周惠玲同志,院长王树荫同志全面负责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其中周惠铃同志重点抓对干部、教职工的党风廉政意识的教育;对干部的选拔、推荐、考核并协助校党委组织对干部进行考察以及院班子民主生活会工作。工会、老干部活动经费、党务工作经费的安排、使用负主要责任。王树荫同志重点抓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人才引进以及专项经费的使用问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其分工,负责所分管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1.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对教学经费的使用负主要责任。

2.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对科研、培训和协调中心的经费收支使用,管理负主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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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管行政、后勤工作的副院长对所属部门的经费开支、管理负主要责任。 4.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对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和招生、分配工作负主要责任。 5.由译名行政副院长负责“财务一支笔”,对各口经费的收支、使用进行审批并签 字。

三、责任追究

1.对于态度不认真、领导不力者,党政一把手要及时与其谈话,批评教育。 2.对于工作中出现一般性问题,造成一定影响者,要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3.对于存在突出问题、造成较大影响者,按学校“责任追究的规定”办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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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2007-09-13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遵照我校《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按照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普通高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与指导原则

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班子建设的经常性、长期性工作抓紧抓好。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监督”三结合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院党政班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贯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二、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政法学院分党委和院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负总责;院分党委书记对院分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对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分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院分党委书记的职责:

1.院分党委书记负责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组织班子成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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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认真学习中央、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规定,坚持不懈地加强对班子成员的廉政勤政抵制腐败的思想教育。

2.院分党委书记负责领导制定《政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教学、科研、财务、管理、学生工作等各项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在干部考评和年终考核中负责考核。

3.抓好领导班子和党员的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就党风廉政问题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成员要对照有关责任制认真总结自查、自省,同时要背时背听取群众意见,要把内省与监督,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合力,促进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年终考评,党员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注重质量,提高实效性。

4.院分党委书记和总支纪检委员,要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如发现干部或党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校纪委汇报,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查处工作。

第六条:政法学院院长的职责:

1.政法学院院长应与分党委书记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加强班子团结,共同负责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2.坚持主集中制原则,对关系全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人事安排、队伍建设、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

3.政法学院院长应本着“勤俭办学,提高办学效益”的精神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领导本院国有资产管理、经费资金使用和管理、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分配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党政其他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党政其他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思想,认真学习中央、市委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保证党风廉政责任制在分管工作和分管系统的贯彻和落实。 2.党政其他领导成员负责分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及时发现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各种不良苗头和倾向,坚决抵制和纠正分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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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对关系到我院建设和发展、关系到群众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政一把手汇报,向班子会汇报,经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对违纪违法问题,要积极支持纪委工作,配合查处。 3、教学副院长对教学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负有主要责任。

4、科研副院长对科研经费和研究生经费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以及研究生招生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5、行政副院长应协助院长做好本院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协助院长做好本院资金收支、经费预算等各项具体管理工作。行政副院长对本院财务帐目、设备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应按财务管理审批制度和程序,对本院各项资金的使用、经费收支严格审查把关,并定期向院领导班子及全院教师汇报相关情况。

6、总支副书记对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对学生招生分配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三、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制度

1.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每个成员对照责任制内容要求,认真总结一年的工作,写出总结报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并向群众做述职报告。

2.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年终考评、干部考评。考评采取背对背方式,由分党委其他委员和工会委员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向班子每位成员反馈。 第九条:对不履行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

1.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领导不利,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认真反思检查,自查自纠。

2.党政副职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不认真,按一级抓一级的原则,由党政一把手诫勉谈话,批评指正。

3、对政法学院内违反中央、市委、学校有关规定的违纪违法事件和行为要及时向校党委、校纪委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和法纪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组织处理、党纪国法查处。院分党委、院领导班子坚决支持纪检部门的工作。 4.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并视实际情况,各负其相应的责任。 本规定经院党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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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党务公开制度

2009-3-9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广大干部、教职工和党员的民主权利。特制定学院党委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基本思想

1.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2.集思广益,广开言路。

3.对重大决策做到程序公开、内容公开。

二、党务公开的内容

凡需要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除涉及保密的内容外,都要向群众公开。主要包括全院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五个方面的具体事项以及多数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非保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三、党务公开的程序

党委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重大决策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重大决策做出后要向群众公示,形成群众共识,赢得群众支持。

四、党务公开的形式

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不同的公开形式。一是会议公开,即通过会议形式向群众宣布公开内容;二是公告公示,即通过文字告示形式向群众公开。 五、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党务公开要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内监督为重点,不断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党组织的执政能力。

(二)党务公开要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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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务公开要具有针对性。仅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委有关会议和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社会公开的,要在党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中公开。 (四)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常规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公开。

(五)公开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和或是情况予以再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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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党内监督制度

2009-5-6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建设,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优秀传统,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依靠全党的力量,实行党的自我制约和完善,保证党的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办事,制定加强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现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

1.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坚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

3.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密切联系群众,忠于职守,反对官僚主义。

4.必须任人唯贤,严格遵守人事制度,选用一些德才兼备教师为后备干部。 5.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 三、党内监督的主要方法

1.对党员、党员干部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相互之间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方法有:

(1)党的组织生活。按照党章的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干部,都必须按时参加所在支部的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支部的监督。

(2)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干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干部,由党委组织,一年一次,评议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3)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每一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主题,必须提前通知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同时要事先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根据群众意见和相互了解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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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谈心活动。开展群众性的谈心活动,相互交换思想,征求意见,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

(5)群众信访监督。群众来信来访,对于党员和党组织是一种经常有效的监督形式。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设置信访电话,更好地发挥信访工作的监督职能。 2.党委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和上下级组织的监督。一般常用的方法有: (1)请示报告。党委要定期向上级党委汇报工作。重要问题要随时报告,不得隐瞒。

(2)座谈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征求群众对党委的意见。

(3)设置党风监督电话。党风监督电话号码为68900935,随时收集群众意见。 四、监督处置方法

1.对党员之间的直接监督,如当面的批评、意见或建议,由被监督者直接予以答复

2.向党组织提出的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和情况反映,由被检举人所在的党支部或上一级党组织调查核实。

3.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和反映,按照党纪案件审理规定和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

4.对于揭发、反映党组织的问题,属于一般性质的,由校党委自行解决;属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不能作纠正的,有上一级党组织或纪委调查核实。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上级党的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

5.对所检举、控告的问题已经超出纪律约束范围,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党员或党的组织对党纪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既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民主权利,又是对党组织执行纪律状况监督制约的一种手段,可按组织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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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2007-09-17

一、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首都师范大学校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保证政法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二、院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学院领导机构、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原则。

(二)学科建设。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学术交流情况。

(三)教学工作。教学管理、教学日历、教学及考试大纲、培养方案。教学立项、成果申报情况。各种教学奖励的评选条件、推荐情况。

(四)科研工作。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审批情况,纵横向科研经费数额。科研评奖条件、程序及科研获奖情况。

(五)学生工作。有关三好学生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学金评定、优秀毕业生留校等事项。研究生管理制度。

(六)职称评定。职称评聘的政策、过程及结果。年度考核的标准、程序及结果。评优选先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七)队伍建设。队伍建设规划与工作方案,引进人才的情况。研究生导师、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的推荐、申报情况。公派出国及国内进修的指标、选派条件、程序、结果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七)财务管理。学院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各项重大财务开支计划。 (八)其他需要向师生员工公开的事项。

三、学院院务公开的形式

1.通过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教师指导委员会、系主任支部书记会、二级教代会、工会委员会、党员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学生会及党团基层组织等形式通报相关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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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2.通过建立公告栏、学院网站、现代化通讯设施等实施公开。

3. 建立学院工作意见箱、网上信箱、院领导接待日等多种途径及时反映情况,解决问题。

四、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学院书记、院长

副组长:科研副院长、教学副院长、行政副院长、院双代会主任委员、学院党委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及副主席

五、监督措施

(一)联络员要及时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后,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学院工会每年组织2次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通报。

(二)设立院务公开意见箱和监督电话(68902309),指定专人(学院党委秘书)管理。对有关校务公开方面的意见与质询,要及时做出负责任的答复和处理。

(三)对在校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搞形式主义的,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根据有关规定做出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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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退休福利费使用暂行办法

2007-09-20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福利费使用原则上按照人事处下拨数额,全部用于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困难补助、春节慰问等。

2.退休人员福利费由退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退休支部具体管理和使用。 3.退休人员福利费全部用于退休人员专项活动经费,使用办法由退休支部每年初制定计划,年终进行总结。

4.坚持福利费在使用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退休教职工通报,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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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教职工退休若干规定

2007-09-26

一、教职工退休根据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教授、博士生导师到退休年龄后,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和岗位需要,由学科(专业)组(系)提出、本人同意,学院领导班子决定延聘年限。延聘期间待遇与在岗教职工相同。

三、副教授等教师退休一般不再返聘;上课、研究工作和指导研究生等均按外聘教师对待。确因工作需要,由各系提出、本人同意,学院领导班子批准,可以返聘半年或一年。返聘期间享受学院内部结构工资待遇。

四、党政教辅人员退休一般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由主管领导提出、本人同意,学院领导班子批准,可以返聘半年或一年。返聘期间享受学院内部结构工资待遇。 五、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属于学院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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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走访慰问离退休教职工的规定

2007-09-20

为落实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体现党对离退休职工的关心和照顾,特制定本规定。 1.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重视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把走访慰问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抓,有计划地适时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做到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实效。

2.每年春节和教师节给每位离退休教师发放慰问金各600元(全年共1200元)。 3.给年龄达到70岁的退休教师过生日,(发生日费100元)由退休支部自己组织会餐,主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参加。

4.每年春节前对离退休中的身体状况不好、无子女或单亲老同志普遍进行慰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对年事较高和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要做为重点对象由院党政领导亲自走访慰问。走访慰问所需经费由院福利费、院基金费中支出。

5.每年春节前全院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老同志团拜会,向老同志拜年,并汇报一年来学院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传达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同时安排会餐。学院领导要参加团拜会。

6.离退休老同志住院,离退休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情况,会同主管领导前去探视并带去慰问品或慰问金。

7.走访(探视)慰问时,要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把走访(慰问)同落实党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解决老同志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8.离退休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及时掌握离退休教职工的情况,明确职责范围和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满腔热情地做好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

9.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热情、耐心、周到、细致,对退休教职工要做到有问必答、言必信、行必果。

10. 加强与离退休党支部、联络组长的联系,及时了解老同志的家庭生活状况、身体状况,对学校工作或离退休工作的意见、建议等方面的情况,对离休教职工反映的一些问题及时给予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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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离退休教职工中的重点困难户,如:老伴无工作、家庭生活困难、长期卧床不起、孤寡老人、高龄老人、空巢家庭等,要保持经常性联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12. 对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教职工,保持通信联系。

13. 工作人员走访离退休人员时,应做好记录,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建立专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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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07-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教代会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我院的二级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单位领导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与审议本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与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决定学院结构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4)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的人选。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领导班子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院二级教代会代表,以系或支部为单位,每单位具有5名教职工代表资格。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或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体现广泛的代表性,高级职称代表一般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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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可由本单位更换或补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院和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4)有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有对学院二级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遇不公平待遇时,有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接受学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 学院二级教代会推选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学院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表决结果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安排意见,并报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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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教代会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等。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3)代表教职工参加本单位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第五章 大会的召开

第十七条 每次学院二级教代会召开,应有院长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如有即将出台的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也应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大会最后要形成经代表表决通过的决议。

第十九条 在大会召开期间,部门工会主席和有关人员应向大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也应在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分别作动员讲话和总结讲话。同时,应该邀请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

第十九条 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比较充分地讨论和审议领导报告与讲话的时间,还要有大会表决和做总结的时间。

第二十条 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大会的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发给每位代表和与会人员。同时,要认真做好会场的布置工作。包括要有会标、国旗、主席台和发言席等。大会开始时要奏国歌。大会结束后,还要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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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任职条件

2007-09-26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2.熟悉和热爱工会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3.热心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代表职工的合法权益。

4.关心学院发展,有主人翁责任感、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办事公道、维护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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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集体活动管理条例

2007-09-13

一、周四下午为校、院、系集体活动时间,全体教师应按时、认真、完整参加活动。每次以本人签名为据,给予出勤奖。

二、周四下午临时承担校派任务且无报酬者,给予出勤奖。

三、周四下午没有集体活动,但工作需要照常工作或加班工作者,给予出勤奖。 四、周四党员活动,非党同志值班、加班者,给予出勤奖。

五、凡周四下午不能出勤者,应向支部书记请假,并由支部书记向总支秘书说明备案;凡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不能出勤者,应向院分党委书记请假,由院分党委书记向总支秘书说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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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7-09-13

教学工作是我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为使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教学工作始终是我院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教师教学工作的核心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有义务承担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并按要求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树立严格的质量观。

教师应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要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更新知识,加强品德修养。

一、课堂教学 (一)有关开课

1.任职资格。专业主讲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职称。 2.每位教师应具备开设两门以上(含两门)本科课程的能力。 3.鼓励教师开新课、多媒体教学课程、双语教学课程及研究性课程。 4.新开课程的教学内容应经专业系讨论,教学大纲须经教学主管复核。 (二)有关备课

1.每门课程要有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按时填写教学日历并在开学后一周上网公布。学期未认真总结填写教学日历执行情况。

2.教师备课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运用教材,设计并撰写完整教案。 3.加强专业系教师间的教学研究,每学期各系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教学研究和课程交流。学院进行1至2次的教学情况交流。 (三)有关授课

1.课堂教学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把握教学进度,不能随意取舍教学内容。 2.加强对学生进行思维品质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加大课堂教学信息量,反映本学科最新科研成果。

3.根据课程特点,积极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多媒体教学和双语教学作为教师教学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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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教学要求每学期布置课外作业不少于3次。指定自学章节和必读书目,并纳入考试或考查范围。每学期教师要进行不少于2次的课外答疑。 5.任课教师应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适时抽查点名。 (四)有关课时

1.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年要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每四年至少参加1次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实习、军训、论文指导等工作量按有关规定合算)。

2.教师职务聘书工作量按教学计划填写。月工作量报表按实际授课数填写。超工作量严格按本科实际授课数计算。

3.教授每2年至少要承担1门本科生基础课的教学工作。 (五)考试考核

1.期未考试科目要拟出A、B两份试卷及标准答案,试卷难度、题量要适度。 2.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场舞弊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报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上同一门课的教师,提倡阅卷流水作业。评卷结束后应认真填写成绩册并做出试卷分析。

4.每位任课教师的每门课程都必须接受教学评估。每位教师的每门课程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评估结果上网公布。

二、教学纪律

1.对院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授课时间、地点等,没有特殊情况授课人不得拒授。不能以其它教学工作量大为由拒绝或减少为本科生授课,要首先保证本科生的教学。 2.课堂教学要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为自己代课。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向院教学主管提出,经批准后填写调课通知单并备案。

3.教师上课时要注意仪态。上课严禁吸烟,严禁接打电话,关闭手机或BP机。

三、指导学生

1.指导本科生学习、担任本科生导师是高校教师的职责之一,要认真做好本科学生选课、课外学习、学术研究等工作。

2.指导学生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是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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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有义务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4.各学科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学年论文和学生科研立项等科研活动的训练与指导。

四、奖励、处罚 (一)有关奖励

1.每学年本科生授课超课时量教师,按院有关规定给予超课时费。 2.在承担两门课教学基础上,备新专业新课程教师按院规定给予奖励。

3.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主讲”教师,定期评选教学实习、毕业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奖励。

4.凡获得国家级、部委或省市级“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材奖”的项目,院将按奖励数额的50%进行再奖励。

5.对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材奖”及其他教学奖励,院将按校级奖励数额的50%进行再奖励。

6.每学年对在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每学期对在期中教学检查中进行院级教学观摩课的教师给予奖励。 (二)有关处罚

1.凡违反教学纪律者,按《首都师范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2.在教学评估中,对学生意见较大、教学质量较差的教师,视其情况不同做出相应的处理。评估不合格教师按校《教师教学工作的若干规定》第46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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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暂行条例

2007-09-13

一、关于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

1.参加学术会议必须坚持“确有必要和国内一流水平”的原则,禁止参加带有旅游观光性质的会议。

2.参加学术会议必须提交论文,论文入选后持会议通知先经系主任同意再报院批准,不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3.参加学术会议的一切费用,有科研项目者由自己经费支出,无科研项目者原则上由个人负担,代表院或学校参加教育部等举办的重要会议,经费由校、院支出。如经费过多,须经院务会议讨论。

4.会议邀请函上无主管领导签字,财务主管领导不予借款和报销。 5.会议结束后,参加者须在院内相关范围作学术汇报。

二、关于教师使用科研编制的有关规定

1.教师申请使用科研编制的条件、时限及待遇严格按照学校(1999)89号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2.教师申请使用科研编制应先经系主任同意再向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立项通知,由院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适当安排,并报科研处备案。

3.申请科研编制的教师必须保证课题按时优质完成,否则将取消有关待遇。

三、关于科研成果奖励的有关规定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一次性奖励3000元,并记入相应工作量(教育部部级教改项目视为国家级项目)。

2.主持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记入相应工作量。 3.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一次性奖励1500元,并记入相应工作量。 4.主持北京市教委科研项目一次性奖励300元,不记入工作量。 5.以上奖励对象均为第一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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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教师参加学术团体等有关规定

1.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团体。

2.教师参加全国性研究会并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会员费给予报销。 3.教师参加学术团体的集体会员费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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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有关规定

2007-09-26

根据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落实学校“十一五”期间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会议精神,强化培养质量,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特制定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 指导思想

1. 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思想:学院统一领导,各学位点组织实施,导师全程负责,导师组集体培养,努力提高研究生学术意识,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较高的质量。

2. 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指导思想:整合学院学术资源,发挥导师组集体培养优势,强化开题环节,确保开题质量,为研究生撰写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奠定基础。

二、开题考察内容

1.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是否具有一定的学术创新度;

2.研究生学位论文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相关前期参考文献的收集是否翔实; 3.研究生学位论文构架是否合理,应当如何调整; 4.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撰写是否规范;

5.研究生对待学位论文写作的态度是否端正。

三、几条规定

1.各开题小组指导教师人数不得少于5人; 2.学科也可以有一定的交叉;

3.根据各学位点实际情况,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开题时可以分离,也可以 不分离;

4.每位研究生开题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5.如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的研究生开题时分离,学位点负责人及开题小组组长应负责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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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情况向指导教师客观地反馈。

6.关于是否同意通过开题及处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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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学位委员会工作职责

2007-09-13

一、商定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申报。 二、提出研究生导师人选的建议。 三、确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和导师名单。

四、审议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问题。 五、评估教师职务晋升的学术水平。 六、确定科研规划和审议执行情况。 七、确定教师、学生科研奖励标准和名单。 八、商定其他有关学术评估和申报事项。 九、协助进行学术讲座的计划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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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职责

2007-09-13

一、对本系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本系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本系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与实施;负责教材建设工作并选择教材。 四、主持本系的日常教学工作,负责本系定期教学检查工作,平时听课每学 期不少于四次,并及时向教师反馈听课意见;组织监督本系内期末考试工 作。

五、负责本系的科研组织工作,定期组织系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 负责本系的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学院的教师培训、进修和引进工作。 七、 负责检查本系教师每年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八、 负责本系的专业建设和新专业申报工作。 九、指导本系所属专业学生的实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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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管理条例

2007-09-13

为了加强政法学院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明确班主任工作责任,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本科和研究生班主任。

一、班主任实行聘任制,教师在接受聘任后要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完成本岗位任务。未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二、班主任应保证每周至少有两个半天同本班学生见面。处理日常工作,接待学生,及时发现学生中的问题。

三、兼职班主任受院分党委副书记的领导,任期两年。 四、班主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校、院学生工作部署及本班实际,组织制定班级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按要求交到副书记办公室),并组织、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具体实施。

2.加强班集体建设,定期召开班会(每月至少一次),总结班内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定期召开班委会、团支部干部例会(每月至少一次),指导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作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要深入班级和学生宿舍(每月至少一次)找学生谈心,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学习中的具体问题,发现重大事故苗头及时向上反映。

3.参与本班军训、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工作量按院有关规定计算)。 4、帮助学生党支部作好学生党员的组织和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帮助本班党课学习小组开展各项活动。

5.做好其他各项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管理、早操、劳动、综合测评、推优、毕业分配等等。完成校、院交给的临时任务。

6.填写班主任工作记录,每学期末上交副书记办公室,作为考评班主任工作的依据。 五、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通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每学期末 召开班主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汇报、交流班主任工作。

六、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班主任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在评职称、评先进、晋 升工资等方面给予体现。

七、 对未完成班主任职责者,将视情况给予告诫,扣除津贴,或以考核不合格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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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党政干部、行政教辅人员工作制度

2007-09-13

一、整体要求

1.院党政专职干部,行政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坐班工作人员应积极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全院各项工作顺利运行。

2.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3.工作人员除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应积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顾全大局,服从调动,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院各项工作。

4.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病、事假一天扣除月岗位津贴20元,无故旷工一天扣除40元。

5.工作人员参加子女的学生家长会、女职工哺乳期喂奶时间、职工婚前体检等视为公假,不扣除有关津贴。

6.工作人员全月病、事假累积超过10天,不享受当月的岗位津贴。

7.工作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工作失误,依情节轻重,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扣除当月相应数额的岗位津贴。

8.工作人员未能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依责任轻重,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扣除当月相应或全部数额的岗位津贴。

二、党总支办公室岗位职责

1.掌握本院人员编制、机构设置情况,协助院党政领导做好人事、岗位聘任等工作事宜。

2.协助党委书记掌握了解教职工思想状况及工作表现,做好党的组织发展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3.负责做好党费收缴、党员活动经费保管和政治学习资料的领取分发工作。

4.负责做好党委会、行政办公会会议记录和有关党务、行政资料的积累、保管、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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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做好党员、教职工政治学习的会务及考勤统计工作。

6.负责办理教职工的调动和离、退休工作,做好教职工有关生活福利工作。 7.协助党委做好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8.协助院党政领导办理有关教职工职称评定、晋级获奖等工作事宜。 9.协助党委做好统战工作。及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和组织有关接待工作。 10.负责办理教职工有关证件、校徽的发放、补发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和职工子女有关保险工作。

11.负责有关党政文件的领取分发、保管、上交等项工作。 12.完成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岗位职责

1.在校学生处、团委、院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生的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本院学生工作计划,并向全院教职工、学生公布。

3.指导全院班主任工作,定期召开班主任会,通报、研究、解决班主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学期末召开班主任工作总结会,交流班主任工作。

4.指导院分团委、学生会及各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各社团的工作,开展丰富多采的学生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

5.参与学生军训、社会实践的组织、管理工作。

6.负责学生的毕业分配、就业指导等工作;做好特困生工作。 7.指导全院学生的党建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

8.配合校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工作。 9.配合院行政各口,做好与学生有关的各项工作。

10.及时完成校学生处、团委等校机关各部门和院党政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教学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院领导制定教学计划,定期组织教学检查。 2.协助院主管领导组织安排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教育实习。 3.协助各系及任课教师组织有关教学活动。 4.负责编排学期课程表,并按时发给任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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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办理学生有关注册、休学、退学、复学、转学、续本、保送、考勤等项工作事宜。

6.负责办理学生有关课程选修、免修和学生进修、旁听等工作事宜。 7.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成绩、档案、毕业证书等工作事宜。

8.负责组织学生各级各类考试工作,安排考试时间,落实考试地点,检查考场纪律,登记上报考试成绩(学分)及安排有关学生的补考或重修事宜。

9.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及其它有关学生、教师各种上报资料的统计。管理教师教学档案和有关文件。

10.协助院主管领导及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教学评估工作和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11.做好本院教材预定和发放工作。 12.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五、科研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院长制定本院科研计划和长远规划,督促、检查科研项目、课题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并做好汇总、存档、上报工作。

2.负责做好全院的科研管理工作。协助院领导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展览和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等活动。

3.负责管理教职工科研成果档案,做好本院科研成果统计工作。

4.协助院主管领导做好本院科研经费(含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5.协助院主管领导做好研究生(含二学位生、同等学历班,下同)招生、咨询、考试、录取、入学等工作事宜。

6.协助院主管领导做好研究生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7.负责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掌握教学计划,编排课程表,做好研究生实习、考试、论文答辩等具体组织工作和学籍档案工作。

8.负责办理研究生有关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及开据学习成绩证明等项工作事宜。 9.协助院领导制订教师培训计划,办理教师培训、进修等有关事宜。 10.负责办理教职工职称评定中有关科研成果的统计事宜。 11.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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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人教育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院主管领导制定招生和教学计划,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 2.负责做好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各班学年教学计划安排,编排学期课程表,并按时通知到任课教师。 4.负责办理学生有关休学、退学、复学、转学及成绩证明等项工作事宜。 5.负责组织安排期末考试工作及有关学生补考事宜。 6.负责联系、聘请校外任课教师工作。 7.负责计算(领取)任课教师的课时费。

8.负责办理毕业生各项毕业工作事宜,并协助成教学院完成毕业生各种材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9.负责做好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 10.负责做好成教班班主任的组织、协调工作。 11.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七、行政办公室岗位职责

1.负责办理有关文件、通知、信函的分发处理工作。

2.协助院领导办理有关来信、来访事宜,参与组织有关接待工作。 3.负责办理教职工的杂志、报纸的征订及分发工作。

4.负责院行政印章的保管,并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开据一般函件、介绍信、证明信等工作事宜。

5.负责组织安排节、假日值班工作。 6.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领发工作。 7.负责办理学生有关后勤工作事宜。 8.负责本院有关财产的保管与使用。

9.协助院领导,向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0.协助院领导,组织、督促、检查本院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 11.协助院领导,做好本院教职工结构工资的统计与发放工作。 12.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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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资料室岗位职责

1.资料室是本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服务对象为本院教师、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四年级本科生。

2.根据专业教学与科研的需要,在室藏书刊、资料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订购图书、报刊,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室藏体系。 3.做好所购书刊的分类、编目及管理工作。

4.做好日常书刊借阅工作,保证阅览室的正常开放。 5.在校园网开通的情况下,做好书刊的输机、检索工作。 6.资料人员进行专业分工,提供专业资料咨询。

7.每年编辑完成一份本室的《教研参考资料》,为院教学与科研服务。

8.积极参加校内外资料系统的各项学术活动,以加强各校间沟通,促进资料室的工作。

九、电教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院长做好本院电化教育建设和发展计划及设备立项、资金申报等项工作。 2.负责本院电教设备的购置和管理,做到建帐立册,帐物相符。购买设备要经院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报废设备要及时申报,经领导批准后及时销帐处理。 3.协助院长做好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到资金落实,帐物相符。

4.负责本院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管理、维护及保养,做好安全防火、放盗工作。

5.负责打印、复印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教职工个人资料复印事宜。

6.负责本院有关政治活动、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工会活动的录像、放像、摄像、照相工作,保存活动资料,建立资料档案。

7.负责做好本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及使用、检修工作。

8.负责办理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公益活动需要使用有关电教设备的借用事宜,严格借用手续,并督促及时归还。

9.协助院成教办做好本院成教班各种教材的订购与管理工作。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宜。

十、卫生、安全工作暂行管理规定

1.本院卫生、安全工作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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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办公室、教研室卫生、安全责任制,纳入日常管理和年终考评之中。

2.院行政办公室协助院领导负责本院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组织落实具体有关工作事宜。

3.各办公室、教研室的卫生、安全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经常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或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或采取防范措施。

4.各办公室、教研室室内卫生要经常打扫,废弃杂物要及时处理,办公家俱、物品要摆放得当,保持室内环境洁净、整齐、大方、有序。

5.爱护公物,保持办公区内和室内各种办公物品、装置、设施的完好,有效。 6.本院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以学生参与为主,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7.严防火灾,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动用明火。

8.安全正确使用电器电教设备,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9.未经批准,各办公室、教研室不得住宿或允许他人留宿。 10.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关锁好门窗,人走灯灭。

11.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履行安全职责,遇有紧急事故情况,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与抢险和救援。

12.工作人员因失职失误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应视情节轻重,承担有关相应责任。

十一、教学、行政办公室复印机使用规定

1.教学、行政办公室复印机用于办公文件、公文及有关材料的复印,教职工个人资料不予承接。

2.复印机由教学、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 3.为避免复印机频繁启动,延长机器使用寿命,复印人员应将需交印的文件材料提前交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中安排复印。

4.复印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10:00—11:00,其它时间非紧急公文,原则上不予复印。

5.复印材料应自觉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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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07-09-26

一、专项经费是指由学校、北京市或教育部下拨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研究基地和其他专项资金。

二、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北京市相关财务规定和申请表中的承诺,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

三、为了加强学院整体建设和协调专项建设的顺利开展,对10万(含)以上的专项经费提取10%的管理费。

四、专项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整体设施建设、重点专业与学科建设、日常行政开支和其他特别支出。

五、为更好地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专项申报时项目负责人与学院领导共同研究,制定项目经费申报计划。

六、使用专项管理费需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起执行。

附件:

政法学院系级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哲学系:

程广云、夏年喜、朱清华 政治学系:

聂月岩、王树荫、杨芷英、高峰、陈迎 法律系:

刘佳、吴高臣、郑贤君 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 范燕宁、席小华、蔡鑫 经济管理系:

董正平、田玉梅、孙飞 公共管理系:

崔萍、李东明、嵇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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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规章制度

2007-09-13

一、评选各类先进、优秀程序:

1.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评选条件、名额;

2.以系或支部为单位按照规定名额进行提名和推荐; 3.根据票数全院集中,提出候选人;

4.或院领导班子、系主任、支部书记会议确定;或全体教职员工投票选举产生。 5.先进集体(如:优秀支部、优秀工会小组、德育先进集体等)须自己提出申报,由分党委会成员投票选出。

二、3%晋级和奖励工资评选程序: 1.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学校分配的名额;

2.公布近三年优秀名单,已经获得3%晋级和奖励的人不列入名单; 3.各系按照规定名额进行提名和推荐; 4.根据票数全院集中,提出候选人; 5.全体教职员工投票选举。

三、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向全体教师公布学校分配的项目数额; 2.个人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报项目申请; 3.学术委员会听取申报人的陈述; 4.学术委员会投票选出人员项目。

附:三系合并以来获市教委项目的人员名单: 1998年度:熊曦、房宁、陈鹏

1999年度:程恭让、李松林、李雅如、刁永祚、黎德化 2000年度:聂月岩、郑贤君、程广云 2001年度:白奚、杨生平、夏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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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度:王淑芹、崔萍、龙文懋、李红梅、靳海山 2003年度:范燕宁、李恩慈 2004年度:高峰、吴来苏、史红

2005年度:隋淑芬、董正平、嵇立群、王树荫 2006年度:田国秀、王炎

四、学科建设中获出版资助名单 (金额2·5万)

刁永柞 邓球柏 王锐生 杨生平 聂月岩 程广云 王淑芹 吴来苏 五、领导班子成员不领超课时费

六、领导班子值班制度

1.确定日常值班时间并向群众公布。

2.春节值班制度(除夕、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 3.“两会”以及特殊时期按上级要求值班。

七、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按照校党委要求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邀请分党委纪检委员、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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