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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有哪些

2022-08-19 来源:要发发教育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侍绝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老液姿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安全承诺书:
1、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对企业安全负责、对部门安全负责、对自己安全负责;
3、自觉遵守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猜晌察人伤害”;
4、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坚决拒绝和检举违章指挥,做到安全生产;
5、主动制止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汇报;
6、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学习,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做到身边“零隐患、零伤害、零事故”。
综上所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非常的重视,制定的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埋埋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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