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有哪些
事业单位奖励分类如下:
1、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3、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
4、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5、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1、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6)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10)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1)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2)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3)有其他功绩的。
2、奖励的种类: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3、奖励的基本标准:
(1)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2)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3)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4)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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