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水电管理制度
医院水电管理条例
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后勤保障部是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
二保障、运行、维护
第三条后勤保障部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出现供电系统巨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变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用户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三停水、停电
第五条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后勤保障部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后勤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按相应程序给予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严重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通知。
第七条除后勤保障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损害等巨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维修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四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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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院内各单位的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后勤保障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后勤保障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须经后勤保障部处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
第九条凡具备单独装表计量条件的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的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后勤保障部处同意,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后勤保障部建档。后勤保障部应尽快对该计量装置检查并加铅封。第十条各单位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后勤保障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证供用电的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累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的数量、功率等报后勤保障部,由后勤保障部、保卫部对其供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相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买、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未经后勤保障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五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交由医院。
第十三条用户要求校验水电表,可与后勤保障部联系,须缴纳相应费用。校验结果超过误差范围的,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的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
第十五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用户负责,水电费参照该用户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
六违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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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后勤保障部有权对院内各种场所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用户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为难。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合法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后勤保障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买、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后勤保障部有权要求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后勤保障部验收合格后才能从头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后勤保障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改变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后勤保障部举报。Uouy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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