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25)
(陕政发〔2007〕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住房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要问题,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完善,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明显改善,但部分最低收入家庭很难通过自身努力解决
1
住房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扶持和救助。
廉租住房制度是目前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体现。逐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以2006年底应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总数119459户为基数,力争全省“十一五”末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计划为:除2006年底已实施保障的7553户外,2007年全省新增保障34273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5000户,新增租金补贴29273户,保障率达到35%,杨凌示范区率先达到应保尽保;2008年新增保障23888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0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3888户,保障率达到55%;2009年新增保障29859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12000户,新增租金补贴17859户,保障率达到80%;2010年新增保障23886
2
户,其中新增实物配租7552户,新增租金补贴16334户,实现应保尽保(各市年度实施计划详见附表1)。形成“目标明确、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使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总体要求。市县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切实抓好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省政府将按照廉租住房年度目标责任书对各市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2)。
三、保障对象
(一)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各地应按照本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对廉租住房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公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建立名单清册(台账),每半年向省、市备案一次。
(二)及时确定保障方式。各市县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应及时确定保障方式。实行租金核减的家庭要做到
3
即时核减,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要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实行轮候制。要制订详细的包括保障对象名单的轮候时间表,务必于今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让困难家庭了解自己的保障时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三)制订廉租家庭保障计划。各市要以2006年底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为基础,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区),于今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同时,各地要对当地已超过本地住房面积保障条件,尚未达到省上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的低保家庭进行排查,并制订逐步扩大惠及面的保障规划。
四、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我省实施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鉴于各地危旧房屋改造进程加快,市场提供的小户型、低价位租赁房源严重不足以及现有保障对象的居住状况,全省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具体比例为实物配租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总数的30%,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占70%。
4
(一)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特困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新建廉租住房、收购二手房以及改造、改建直管公房等途径获得。新建廉租住房套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原则上不得低于30平方米。收购的廉租住房应以成套小户型为主。
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全省平均建设成本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左右,建设标准应达到入住条件。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制订。对列入实物配租计划的廉租家庭,在轮候期间须优先按当地租金补贴标准予以租金补贴。
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