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合作协议
合作投资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方经共同协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如下合作投资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地址: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天然气、液化气存储加气、汽油、柴油储存加油、汽车双燃料改装
第三条:合作期限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本协议约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注册酱规模确定为人民币 千万元。
其中:
(一)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具体投资比例待其他股东股份确定再定。
(二)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
该资金在本合同签署后向 交付,用于前期手续办理。
如公司办理项目未获得批准,某某某原款退还。
如不能退还由某某某在都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粮油市场项目中的收益担保偿还。
(三)本合同尚有其他股东,具体投资股份比例待定。
双方可以引进投资股东共同发展合作项目。
第五条:合作投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经营。
第六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投资企业由由股东组建股东会,并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依照《 》规定的原则管理公司并经营,投资股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利润分配:每年度以实际财务结算利润为依据,投资股东各按股份比例分红。
企业利润分配时,应照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留足各种提取资金比例及企业继续发展经营的扩大再生产资金后按本条约定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企业发生债务应以合作投资企业的财产偿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可申请破产。
破产清算按各自投资比例承担。
(三)合作期间,遇有国家征用时,各股东按股份比例享有补偿费。
第七条入股、退股、股权的转让。
(一)入股。
1.新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企业的债务承担。
(二)退股。
1.自愿退股。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③发生股东难以继续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事由。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的,股东申请退股,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擅自退股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同意继承股东权利义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指定继承人承接股东权利义务。
③个人丧失偿债及支付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股权。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允许股东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股对待,否则对转让人按退股处理。
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人员分工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股东会为本合同约定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执行机构,以董事会形式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事务。
董事会行将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委董事长或总经理身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其权限为:
1.代表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和采购及销售
4.支付企业应付款项及债务;
5.管理公司财务,按期公布合作经营帐目及收益或亏损。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其他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公开招聘方式择优录用,禁止家族人员担任重要岗位管理者。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股东共同决定,按投资比例及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3.股东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股东有退股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和章程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统一;
2、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分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如发生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按投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发生此类行为,其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的业务获得利益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如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股东在通化参与经营与本有限责任公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股东不得同本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
(四)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一方股东退股,其余股东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股东入股经营。
(二)在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股权,如继承人同意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股东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股东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
2.清算人由双方委托的中介机构担任,自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15日内双方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分配。
5.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有亏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权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
(三)股东私自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
成,由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股东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 (签章)
股东: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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