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接下来,随小编一起听听几位专家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解读吧!

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

的重要“国事”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秘书长边玉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促进”二字更加凸显了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协助,突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家庭教育的立法方向和重心。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优良传统的法治体现;也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紧跟“双减”政策出台,在“双减”政令把孩子更多的时间还给家庭的背景下,有力回应了“‘减出来’的时间去哪里、做什么”等问题,并将“双减”的相关要求写进法律,为“双减”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就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向家长也向学校、政府、社会等各方提出了法律要求。

一、家长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家庭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

《家庭教育促进法》开篇即将“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规定为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务,提出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第四条明确提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的要求,将“家庭责任”单列成章,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第五章即提出了家庭教育的底线和法律准则。

家长要明确家庭教育的本质是“做人的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长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提供了方式、手段上的指引,其内容既有普遍规律指导下的“教育”之法,如第五条提出“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有家庭教育独特的“养育”之法,如第十七条提出“相机而教”“言传身教”“共同参与”“严慈相济”“注重陪伴”。

二、学校职责明确,家校协作同心同向促进儿童青少年更好成长发展

“双减”政策正在重建教育体系新格局,这必然要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也包括校外教育要各归其位、协同育人,形成学校教育以学科教育为主、校外教育以实践教育为主、家庭教育以生活教育为主的教育体系新格局,建构教育新生态。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具备家校共育意识,积极主动、按法按规开展家校共育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要把完善家校共育机制、提高工作实效作为当前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双减”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采用家长会、家访等多种形式,形成贯穿学生整个发展阶段、覆盖全体家长的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与家校共育机制,切实做到真正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三、社会各尽其责,各方同心协力形成家校社共育的良好教育生态

第三章“国家支持”部分特别明确了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和要求,第四章“社会协同”部分专门明确了全社会如何协同支持家长。目前,面对儿童青少年成长的新形势,迫切需要突破的是协同机制的建立,这是一个自上而下、有顶层设计、各方职责明确、有体系有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其中,如何发挥长期以来建立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与机构的作用,如何与所在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所在社区的家长学校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如何整合社会专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力量,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为家长提供指导,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质量,拓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类型等,都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在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需要去思考并扎实开展工作特别需要重视的方面。

期盼借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东风,社会各界都为促进中国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而共同努力。

教育前置于家庭:发挥家庭教育功能 预防为主 矫正为辅

——《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教育部家庭教育指导专委会委员 王治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教育是生命成长的教育,是儿童全面发展的基础,不仅关乎儿童的健康发展,也关乎家庭的幸福和睦,还关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对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而言,必须将教育前置、扩展,发挥家庭教育功能,补齐家长应习得的能力,科学养教,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对促进家庭教育科学发展、形成教育前置性和预防性的良好生态、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第一章《总则》将家庭教育定义为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聚焦到立德树人上,规定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立法的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家庭教育的工作基本要求等做出了规定。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家庭责任》准确定位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家长。明确了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与“德智体美劳”为主要方面的学校教育相区别,规定家庭教育以培养家国情怀、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培养科学探索精神、促进身体健康、促进心理健康、培养劳动习惯等为主要内容,合理运用亲自养育陪伴、父母双方参与、相机而教、潜移默化、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共同成长及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家长要依法履责、不越红线;强化责任意识,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奠基。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家庭教育的举措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部门列在首位,体现的是大教育的思想,从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高度,厘清教育的责任主体,优化家庭教育生态。文明办、民政、司法、人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以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应当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