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从犯怎么判刑?
非法集资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集资主犯从犯怎么确认?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一般包括: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帮助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认定从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位置,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许多非法集资犯罪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发现,以数人形式集合形成的共同犯罪是一种常态,虽然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者人数众多,在形式上又借助于公司或者传销模式,使得在共犯认定中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挑战,但总体上来讲,其中主、从犯的认定与处罚还是相对比较清晰。
当然,在一些规模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组成形式上合法的公司,而案发后则辩称自己未从被害人处接受存款,且其直接参与的犯罪数额无法确定;另外有些底层工作人员,只负责接受存款并开具收据,而不参与其他活动,案发后辩称自己不知情。对于这些非典型共犯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综合考虑各种主客观要素,合理确定追究层级,确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方面要查清楚其是否明知整个公司及其个人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要针对其个人实际参与的行为,参照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主观上明知自己在进行非法行为,客观上编造事实,虚假宣传,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的,应认定为共犯。
一般来说,主犯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量刑,而从犯则在主犯量刑的基础上作一定的减轻刑罚处理。非法集资在许多情况下会以组织、单位的形式进行,这些组织成员在共同犯罪时就会有主犯从犯的区分,从而承担不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