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形式有什么

2023-09-12 来源:要发发教育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等。

一、贪污罪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什么呢

贪污罪主要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其他方法。主要包括: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二、未经股东同意处置资产犯罪吗

未经股东同意处置资产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的,但这种做法涉嫌程序违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对资产的处置方案。不过,将公司资产占为己有的话就可能涉嫌构成职务犯罪。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设立公司并出资后,根据出资额对公司享有相应的股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股东的出资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经营期间,公司的原有财产和收入均归公司所有,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权和获得利润分配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或者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挪用公司资金的,可能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方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