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罗某、黄某甲和黄某乙共同销售假烟,非法获利,经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依法提交证据包括物证(其中包括银行卡、账本、卷烟、运输车辆、提货单等、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目录》、银行交易明细、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文件检验鉴定书、技术侦查证据和勘验、检查、辨认以及侦查实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抓获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各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形成锁链,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人七年到七年半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决销毁假冒伪劣卷烟,对于涉案的真品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罗某和黄某乙提起上诉,黄某甲并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罗某上诉,认可黄某乙的部分上诉意见,但对于其从犯的理由不予认可。若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认定,因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并未实施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因《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选择性罪名,故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另,虽然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定罪不准确,但量刑并无不妥,罚金亦在法定幅度内,因此,本院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及罚金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