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离职维权:如何处理?

2024-02-16 来源:要发发教育

劳动纠纷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投诉可向劳动监察局进行。企业辞退员工需支付相应补偿,根据原因不同而异。无故辞退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合同到期辞退需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需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纪不需支付补偿,试用期不符合条件被辞退无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裁减人员需提前说明情况,并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重新招聘时应优先考虑被裁减员工。

法律分析

员工因为劳动关系和单位产生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可以去劳动监察局投诉。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第五,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结语

员工与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局投诉。对于不同原因的员工辞退,相应的补偿也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单位在辞退员工时需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以及有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如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应优先考虑被裁减的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