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信用社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哪里有??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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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05:53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5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承办九江、上饶、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6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期限长达14年,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承担,无论高校新生老生、本科专科、公办民办、省内省外就读的学生,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获得每学年1000元至6000元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供所在地村乡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学校开具的证明、学生和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到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 贷款申请流程   第八条 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新生、在校生,本省、外省就读生)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前,可从互联网登录江西省教育厅网()进入政务公开点击学生资助栏目,进行网上操作。所有网上申请的学生都需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将于5月1日开始启动办理)   第九条 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具体登录办法为,今年暑期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均使用高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和考生号进行登录,进入系统后按照申办要求填写贷款申请表。在校生如果忘记了当时参加江西省普通高考时的考生号,可以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上的"找回考生号",通过填写相关确认信息,获得考生号。为保证贷款及时准确发放,如果登录系统后显示的学生本人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不准确,请在输入框中自行修改。如果考生的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重复,需本人到所在县(市、区)资助中心现场办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确认提交后所有信息不能再修改。   第十条 借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1、加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乡(镇)*(或*)两级行政公章的困难证明材料,应包括家庭年收入状况、家庭人口数、家庭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书写;   2、身份证明材料:(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可以使用军人证或*证);(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证明材料: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孤儿等可用于证明符合八种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四 贷款审核   第十一条 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 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再次申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可持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携带回执单和借款合同到校报到。回执单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签章确认手续,借款学生20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回执单寄回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报到后 30个工作日内县资助中心未收到回执,视学生撤销借款申请。借款合同交该生所在学院,由各学院贷款经办老师负责采集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采集完毕后将数据库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存档。   第十三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五 贷款审核   第十四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或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的,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六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七 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 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即可。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每月 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下一个 20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下一个 20日的罚息。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银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5、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八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继续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宣传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追问要的是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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