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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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2:55
本报邹城6月4日讯6月4日,邹城*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时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处保险公司给付其父母保险赔偿金20000元。
被保险人郑某生前是邹城市某厂职工。2006年5月28日,该厂与邹城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郑某等17名职工为受益人、每人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限为1年的意外伤害定额保险合同。工厂作为投保方,提交了被保险人的名单复印件。之后,保险公司将合同送给厂方一份,但没有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形向厂方解释说明。
2006年11月13日,郑某驾驶摩托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无证驾驶属违法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的父母认为,既然单位已为儿子办理了保险,就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后来,虽然保险公司受理了申请,但出具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认为郑某违法驾驶造成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免责规定,不予赔偿。为此,郑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公司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付原告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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