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选举亲属7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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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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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7 05:45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即将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高州最前线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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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8号)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民族乡、镇*批准,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党组织*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批准。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组织实施,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党的领导。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对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
(二)部署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三)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四)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做好选举观察工作,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做好有关换届选举的信访工作;
(八)督促、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依法将村党组织*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党党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计算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权利的;
(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第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该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八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六)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材料。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建议人选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
(二)提前五日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乡、民族乡、镇*统一印制的选票上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并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投票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任何人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日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第三十三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三十四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进行资格审查,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印制的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代码证书。
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办法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收买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日内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提出书面意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认定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三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备案。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民族乡、镇*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辖有村的*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和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的选举纳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同步完成。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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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7 07:03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
1.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进行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对于村干部参选,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且近亲属不能参选,
村两委近亲属指的是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
1.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根据相关文件,近亲属指:
法律依据一:根据《刑事诉讼法》104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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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7 08:38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相关内容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五个严禁
1、严禁拉票贿选。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2、严禁买官卖官。
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3、严禁跑官要官。
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4、严禁违规用人。
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严禁干扰换届。
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扩展资料:
17个不准
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
2、不准贿赂代表;
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部的职级待遇;
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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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7 10:29
村委会选举哪些属于近亲?我国多地在进行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对于村干部参选,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才可以,且近亲属不能参选,那村两委近亲属指的是哪些?2021年村干部60岁还能参与竞选吗?
一、村两委近亲属指的是哪些?
村两委近亲属指的是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
1.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根据相关文件,近亲属指:
法律依据一:根据《刑事诉讼法》104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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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7 12:37
村两委近亲属指的是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
1.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根据相关文件,近亲属指:
法律依据一:根据《刑事诉讼法》104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解释: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