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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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规定详细阐述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首先,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日常职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性监督检查,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并将结果上报省级部门。省级部门则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机构总数的25%,每四年覆盖每个机构至少一次,并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抽查考核的方式,进一步评估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各项监督活动均需遵循《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会定期通报抽查考核结果,确保公正公开。

对于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如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将面临市级质监部门的整改要求。连续两次不合格,或者抽查考核不合格,将面临省级或国家质检总局的暂停工作甚至吊销《核准证》的严重后果。

检验检测机构若违反规定,如变更信息未及时备案、拒绝接受报检、转包检验任务等,都将受到相应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将导致工作暂停或《核准证》被吊销。停检期间,检验任务由其他核准机构完成。

对于被吊销《核准证》的机构,重新申请将在两年内被拒绝。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对结果有异议,可分别向当地质监部门和上一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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