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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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进出口商品的归类,确保归类准确与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对商品归类进行了详细规范。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遵循《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及海关发布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确定相应商品编码的活动。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商品归类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并对其归类结果负责。提前申报的货物,归类应依据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特殊情况除外,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海关将依法审核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信息。在审核过程中,海关有权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并要求提供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必要时组织化验、检验,并依据结果进行归类。
为确保准确性,海关有权要求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申报。隐瞒情况、拖延或拒绝提供单证资料的,海关将根据申报内容依法进行审核。若审核后发现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并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修改或删除报关单。
若需修改已申报的商品编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海关对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审核前,若要求放行货物,需按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对于进出境货物有性规定,未提供许可证件或法律、行规禁止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将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为便于预先进行商品归类,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在实际进出口前45日向直属海关申请预归类。申请时需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直属海关审核后,若申请事项有明确规定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实际进出口时,应主动提交《预归类决定书》。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将据此审核放行。
《预归类决定书》若存在错误或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直属海关将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并发布公告要求停止使用相关决定书。若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无明确规定,直属海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定。
海关总署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同一货物适用相同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依据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处理商品归类引起的退税、补征税款及滞纳金问题。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相关附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进出口商品的归类,确保归类准确与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对商品归类进行了详细规范。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遵循《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及海关发布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确定相应商品编码的活动。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商品归类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并对其归类结果负责。提前申报的货物,归类应依据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特殊情况除外,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海关将依法审核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信息。在审核过程中,海关有权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并要求提供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必要时组织化验、检验,并依据结果进行归类。
为确保准确性,海关有权要求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要求补充申报。隐瞒情况、拖延或拒绝提供单证资料的,海关将根据申报内容依法进行审核。若审核后发现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并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修改或删除报关单。
若需修改已申报的商品编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在海关对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审核前,若要求放行货物,需按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对于进出境货物有性规定,未提供许可证件或法律、行规禁止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将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为便于预先进行商品归类,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在实际进出口前45日向直属海关申请预归类。申请时需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直属海关审核后,若申请事项有明确规定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实际进出口时,应主动提交《预归类决定书》。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将据此审核放行。
《预归类决定书》若存在错误或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直属海关将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并发布公告要求停止使用相关决定书。若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无明确规定,直属海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定。
海关总署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同一货物适用相同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依据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处理商品归类引起的退税、补征税款及滞纳金问题。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相关附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