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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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19:35

夫妻双方中一方已经打定了离婚的主意,但不愿对方分得太多财产,并不表露离婚的意思,而是提前用各种手段转移财产。等到双方真正进入离婚程序时,夫妻共同财产已所余不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必然导致实质上的分配不公。

网友咨询:

离婚时一方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许婧律师解答:

离婚时一方会不分共同财产的情形有:

1、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2、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不分。

3、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4、双方书面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已经协商一致,财产都已经有归属的情况。

《民法典》新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将此情形引入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受害方的权益,又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了更加人性化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不限于离婚时,也包括离婚之前的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许婧律师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许婧律师简介

扎实的法律功底,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客户沟通能够取得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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