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上诉中可否追加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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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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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0:40
民事案件上诉中可以申请追加第三人,二审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而该第三人又是必须参加诉讼的,会发回一审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百二十七条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0:35
追加几个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