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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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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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5 19:01
移送管辖条件有:人民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
一、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
移送管辖条件有:人民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二、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
1、上级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移送管辖的条件,基本是可以认定有三种的。可以是该案件已经在受理的过程中,那么就不能够进行转移管辖权了。如果该案件是不属于该管辖的,那么是可以转移到拥有管辖权的进行受理。对于案件的移送是不能够随意转送的,是需要根据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的。